1、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因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干部病房、贵宾医疗部、外宾医疗部和 VIP 部,下同)接受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非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非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 7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在每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的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
2、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其中,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包括:
(一)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三)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发生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前 7 日和出院后 30 日内接受与该次住院原因相同的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重大疾病而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普通部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3、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以及各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津贴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一次为限。
4、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特需医疗部或国际医疗部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特需医疗部或国际医疗部发生的与治疗重大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责任。
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同一种重大疾病而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特需医疗部或国际医疗部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
5、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向保险公司提出恶性肿瘤赴日治疗书面申请,并经保险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诊疗意见确认,可前往保险公司认可的日本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日本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计算方法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续保本合同的,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险期间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符合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给付条件的,对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治疗恶性肿瘤且在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在日本接受恶性肿瘤治疗期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日本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与治疗该恶性肿瘤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按照上述约定给付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
本合同的非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特需医疗保险金和恶性肿瘤赴日医疗保险金统称为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