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中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重疾保险金,中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中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三、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的年龄未满 60 周岁,保险公司在按本条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5%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
五、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六、轻症重疾或中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或中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本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七、保险金给付限额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