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轻症疾病豁免保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保险公司将不接受关于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患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即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4)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保险公司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合同终止。18周岁以前身故,返还已交保费。18周岁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18周岁以前身故,返还已交保费。18周岁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6)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18周岁以前身故,返还已交保费。18周岁以后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高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