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高残时的年龄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数额为: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案例
先生30岁,大货车司机(高危职业)。王太太28岁,一般女工,男宝宝,0岁。他们投保了泰康健康百分百C+,夫妻互保,全家各自基础保额20万,每年年交11800元,交20年。他们可享受的权益如下:
全家每人60种轻症保险金:每人6万乘以5次,最高30万。
105种重症保险金:每人20万。
身故保险金:每人20万。
高残保险金:每人20万。
保费豁免最高: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