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人寿嘉和保重大疾病保险

时间:2020-02-27 20:10:32

国富人寿嘉和保重大疾病保险

1、所属公司

国富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多次赔付型重大疾病保障产品,提供110种重疾、25种中症、40种轻症等保障。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60周岁

缴费方式:10、20、30交

保险期限:保障至70岁、终身

等待期:90天

一、基本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第三十一条)(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详见本合同第九条可选责任中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降为零,除本合同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重大疾病关爱金

本合同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5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51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的责任。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金仅给付一次。

(三)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第三十二条)(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50%、55%、60%,当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四)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第三十三条)(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累计以三次为限,给付比例依次为40%、45%、50%,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已经首先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五)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六)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轻症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的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后,本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二、可选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前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二)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除恶性肿瘤(第三十一条)以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与第一次恶性肿瘤非相关的新发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恶性肿瘤,且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与第一次恶性肿瘤相关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与第一次恶性肿瘤相关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第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2)第一次恶性肿瘤持续。

前述“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本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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