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3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4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3、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该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5、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可选责任
1、特定疾病保险金
(1)男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男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2)女性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为女性,则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 18 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 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3)少儿特定疾病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 18 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 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以上特定疾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上述任一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项责任效力终止。
三、特别注意事项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