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且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给付重大疾病关爱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金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前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12种),并经合同“11.1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20%向受益人给付前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