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明确诊断患有附录 1 中列明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疾病,保险公司仅对其中一种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七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对于在确诊时疾病程度已经符合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生命特别关爱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本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2 中列明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3、少儿及青年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3 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4、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4 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5、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4 中列明的疾病,保险公司将从确诊之日的下一期保险费(如有)开始豁免本主险合同余下各期保险费,直至本主险合同缴费期满。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6、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2 中列明的肾髓质囊性病、严重肌营养不良症、骨生长不全症、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严重瑞氏综合症,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2)项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25 周岁前,且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附录 4 中列明的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亚历山大病、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保险公司除了给付上述第(4)项少儿及青年特定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
本主险合同条款 2.1“除外责任”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不适用于本项保险责任。
少儿及青年特定遗传和先天病关爱金仅给付一次,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7、生命特别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特别关爱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8、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缴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您在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附录 1、2、3、4 中列明的疾病、全残或由专科医生证明达到严重疾病末期状态后申请了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并在变更保险合同后才申请理赔,上述各项保险金按保险公司收理赔申请并完成资料审核当日的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
对于同时符合2、7、8中两项或三项保险金给付标准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以上2、7、8三项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已缴费年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