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保险公司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责任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二)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者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电子保险单载明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