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 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身故或全残,则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35%)n-1,其中 n 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经过的保单年度数;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18 周岁(含)但未满 41 周岁,给付系数 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 41 周岁(含)但未满 61 周岁,给付系数 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已满已满 61 周岁(含),给付系数 120%。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