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每种特定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特定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若申请特定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则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且身故发生在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且身故发生在第 10 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后,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特定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其中一种和一次为限,保险公司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被确诊或身故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