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 20%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起(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 74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含当天),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不含被保险人 66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关爱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 66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 20%给付关爱保险金。
2、普通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乘以身故保障倍数给付普通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上述责任中的身故保障倍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为0-17 周岁,身故保障倍数为100%;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为18-40 周岁,身故保障倍数为160%;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为41-60 周岁,身故保障倍数为160%;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为41-60 周岁,身故保障倍数为140%;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为61 周岁及以上,身故保障倍数为120%。
3、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天),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除给付上述普通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 75 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 60%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