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者伤残分为以下 4 类:
A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
B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
C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者以乘客身份乘坐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私家车、公务车或者租赁车,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
D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任一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伤残,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A 类或者 B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
2)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C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3)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D 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意外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责任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会[2014]6号)确定伤残等级,并按如下约定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A 类或者 B 类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意外伤残保险金=前述伤残项目所对应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二)所列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10;
2)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C 类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意外伤残保险金=前述伤残项目所对应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二)所列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3;
3)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 D 类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意外伤残保险金=前述伤残项目所对应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二)所列给付比例×基本保险金额。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公司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同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意外伤残保险金(无论一项或者多项之和)的总和以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时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为限。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一项或者多项同一类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