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如下约定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次给付金额详见:
第一次:确诊该次轻症重疾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第二次:确诊该次轻症重疾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第三次:确诊该次轻症重疾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第四次:确诊该次轻症重疾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第五次:确诊该次轻症重疾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第六次:确诊该次轻症重疾时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每种轻症重疾最多给付一次轻症重疾保险金,且每次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需要满足轻症重疾保险金给付的限制条件,当轻症重疾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轻症重疾保险金责任终止,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时,还应符合以下约定:
(1)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重疾,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重疾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轻症重疾确诊时已符合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该次及其后轻症重疾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2、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3)被保险人确诊时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主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主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主合同交费年数)乘以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主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主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主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主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主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当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3、轻症重疾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主合同与附加合同应交且未交的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附加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