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述保障项目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对应的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航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50 倍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客运轨道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工具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20 倍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驾乘私家车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
4、租用车、公务车、网约车、客运汽车及客运轮船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租用车、公务车或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客运汽车及客运轮船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行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在步行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2 倍基本保险金额;
6、自行车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在骑自行车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为 2 倍基本保险金额;
7、法定节假日公共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责任
被保险人于法定节假日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客运轨道交通工具、客运汽车、客运轮船时,交通事故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按照上述约定给付相应保险金外,再额外给付 5 倍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上述 1-6 项责任两两不可兼得。被保险人发生相应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给付相应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二、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 10 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本条第一、二、三款约定情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如下表: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18 周岁-40 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16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41 周岁-60 周岁,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140%;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到达年龄61 周岁以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120%%。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患上本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六、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各项保险金不累加给付,同一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