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详细重大疾病种类、定义和分组信息请见合同第二十七条“重大疾病的种类、定义和分组”。合同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患上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合同第二十八条定义中明确要求理赔后同时终止的疾病,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轻症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慢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慢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并且首次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慢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慢性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慢性疾病保险金。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合同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或患上合同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合同已交保险费,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自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第二十八条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第二十九条所定义的慢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慢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慢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