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主险合同生效满 5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见下表)给付“特别生存保险金”。
趸交: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0%
3 年交: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30%
5 年交: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50%
10 年交:特别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100%
2、生存保险金
从主险合同生效满 6 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按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确定,每给付满 3年后递增上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的 3%。
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所调整,则计算本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时,上一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金额根据本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实际已经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不受影响。
3、养老保险金
从被保险人年满 66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开始,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如下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首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金”给付金额的 105%,第二次及以后每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金额为上一个保单周年日“养老保险金”给付金额的 105%。
若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所调整,则计算本次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时,上一个保单周年日的“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金额根据本次给付“养老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实际已经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或“养老保险金”金额不受影响。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