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3 年的,在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3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5 年的,在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50%给付一次祝贺金。
交费期间为 10 年、15 年或 20 年的,在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分别于合同第 5 个及第 6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的 100%给付一次祝贺金。
2、祝福金
自合同第 7 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祝福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64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或合同终止(以较早者为准)。
3、祝寿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每年于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 104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限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给付祝寿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限内应给付的祝寿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16%给付一次祝寿金,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您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与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