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该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该项金额=趸交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该项身故保险金按照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月度年金”计算。 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二、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则保险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交方式支付保险费,则该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该项金额=(被保险人全残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合同年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2)该项金额=趸交保险费×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月度年金 该项全残保险金按照全残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合同年保险费”、“趸交保险费”和“月度年金”计算。 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各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并自始调整。
三、月度年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保险公司每月给付一次月度年金予被保险人,直至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月度年金给付金额按下表对应的月度年金给付期间计算:
自合同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6%(百分之零点六);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合同满期日(含)月度年金给付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75%(百分之零点七五)。
四、满期金
若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