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若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在合同生效日起的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因第一类重大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与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相关的疾病就诊的,则保险公司不承担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前述两项情形中的一百八十日或九十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发生前述两项情形的,无等待期。
(2)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一类重大疾病共有三十种,并分属下表中的四个第一类重大疾病组,具体定义可根据下表中的疾病名称或释义序号在相应的释义条款中查询。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每组第一类重大疾病最多给付一次,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其状况已符合合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中任何一项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次及其后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以下第(2)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3)项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及第(4)项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3)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承保的第二类重大疾病共有八十种,并分属下表中的四个第二类重大疾病组,具体定义可根据下表中的疾病名称或释义序号在相应的释义条款中查询。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就诊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4)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生命终末期状态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项保险金给付后合同终止。
(5)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