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B款

时间:2019-11-29 10:57:36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19 版,B 款)

1、所属公司

中国人寿

2、产品特色

属于豁免产品,被保人确诊合同约定的重疾或身故或身体高度参加可以豁免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为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

在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退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保险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保险公司仅承担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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