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井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验人初次发生井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入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入初次发生井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搜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忘);(3)本合同现金价值。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
被保验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入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井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入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验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井经确诊的庆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井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验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井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井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验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验费(不计利忘)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入身体高度残疾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验金:(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忘)。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入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忘);(2)本合同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搜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忘);(3)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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