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所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该药品处方需经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为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合理且必要的药品;
(b)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 1 个月;
(c)该药品必须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上市的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
(d)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保险公司指定药品清单中的药品;
(e)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保险公司指定药店购买,且需按保险条款“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进行上述特定药品的购买。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项或多项条件的药品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至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之日起满 1 年,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经确诊新发生恶性肿瘤的,不在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
任何情况下,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以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公司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2、保险金计算方法
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1)对于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2)对于医保目录内药品费用: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其他第三方取得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