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合同中的非营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医疗、营运汽车意外伤害医疗、营运火车意外伤害医疗、营运轮船意外伤害医疗、营运飞机意外伤害医疗均为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或者多项投保。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非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非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非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的,或者被保险人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交通工具,自进入营运交通工具时起至离开营运交通工具时为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规定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该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每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