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提供A型和B型两种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的一种投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A型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一、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二、可选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投保。
一、基本部分:
(1)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且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如果该被保险人同时选择了“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参见附表2)。
如果自遭受工伤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工伤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一级至四级范围内,并且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2)。如果自遭受工伤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工伤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意外伤害,且自该工伤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工伤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的保险金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在给付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基本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意外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的余额给付工伤意外身故补助金。
(3)工伤意外住院补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意外住院补助金。
(4)工伤意外护理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意外护理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意外护理金。
以上第3种或第4种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时间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工伤意外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按照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B型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一)基本部分”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二)可选部分”中的一项或多项投保。
一、基本部分:
(1)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致残,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五级至十级范围内,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1,如果该被保险人同时选择了“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则“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参见附表2)。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致残,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规定的一级至四级范围内,并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中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给付比例参见附表2)。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工伤造成身体残疾,保险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总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工亡补助金
被保险人遭受工伤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给付工亡补助金,同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果在给付工亡补助金前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保险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的工亡补助金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基本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可选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的余额给付工亡补助金。
(3)工伤住院补助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住院补助金。
(4)工伤护理金
被保险人因工伤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已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工伤护理日津贴金额乘以其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工伤护理金。
以上第3种或第4种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且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时间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工伤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按照本条款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