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据此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投保人在投保意外伤残责任基础上,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保险公司仅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进行补偿的,保险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承保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