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合同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不承担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导致“附表”所列的残疾相应计算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的,保险公司将按“附表”的规定给付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保险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程度较高,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同一个被保险人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诊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其中,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
各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分别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