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过合同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比例乘以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以上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合同的基本保额为限。
(3)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遭受航空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的2倍向受益人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4)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满足以上(3)款和(4)款二项保险金申请条件时,保险公司不作累计给付,仅给付二者相比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