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计算方法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
合同每份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为10元人民币。投保份数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36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即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按同一次住院计算。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含急诊)、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发生门诊费用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费用超过80元人民币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对于发生门诊费用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费用超过80元人民币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对于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医疗保险、单位、个人等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未受补偿的剩余医疗费用按本条规定进行给付。
(3)保险责任的选择
以上二款保险责任均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款或二款保险责任进行投保,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为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单上未载明的本条款中的保险责任。
(4)责任的延续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