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计算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
若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以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以下计算方法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住院日数-2)
被保险人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免赔期为2日,即保险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3日开始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所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180日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3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即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按同一次住院计算。
(2)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保险金较迟者为准)起90日以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重症监护室的,保险公司按以下计算方法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每日住院给付金额×2×重症监护日数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每次入住重症监护室所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30日为限,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入住重症监护室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以60日为限。
保险公司给付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时,不再同时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3)日数限制
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与重症监护室津贴保险金的日数之和以1200日为限。
(4)等待期
在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室治疗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无息返还合同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害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室治疗无等待期。
(5)责任的延续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以内住院或入住重症监护室治疗的,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累计给付不超过前述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