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住院津贴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2)住院津贴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以上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增加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①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治疗;
②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进行住院治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诊疗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的,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均以90日为限,且每个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80日为限。
投保人选择了以上第1种意外住院津贴或第2种住院津贴后,方可选择投保以下第3种意外重症病房额外津贴或第4种重症病房额外津贴。若投保人投保了第1种意外住院津贴,可选部分中只能选择投保第3种意外重症病房额外津贴:若投保人投保了第2种住院津贴,可选部分中可以选择投保第3种意外重症病房额外津贴或第4种重症病房额外津贴。
(3)意外重症病房额外津贴(可选)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遺受意外伤害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重症病房治疗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基本部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病房日数给付意外重症病房额外保险金。
单次入住重症病房给付意外重症病房额外津贴的日数最高为20日,全年累计入住重症病房给付意外重症病房额外津贴的日数最高为60日。
(4)重症病房额外津贴(可选)
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并在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入住保险公司认可的重症病房治疗的,保险公司除按上述“基本部分”的规定给付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日津贴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病房日数给付重症病房额外保险单次入住重症病房给付重症病房额外津贴的日数最高为20日,全年累计重症病房给付重症病房额外津贴的日数最高为60日。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治疗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保险公司承担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30日内住院治疗的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