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中住院医疗费用的约定范围被保险人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范围),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2)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未获补偿的剩余住院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且不超过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该限额见附表一);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住院医疗费用乘以约定比例(该约定比例见附表二),且不超过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该限额见附表一)。
(3)健康增额贺礼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若合同持续有效,且无理赔记录,保险公司每2年增加合同基本保额的10%作为健康增额贺礼,但累计不超过基本保额的100%;若发生理赔,所增加的累计健康增额贺礼在以后的保单年度全部自动取消,新的健康增额贺礼重新计算。如果合同有新增的基本保额,对于新增基本保额的健康增额贺礼,需要从新增基本保额的生效日开始重新计算。
(4)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后,又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单位、个人等任何其他途径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中住院医疗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全部补偿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余额,且不超过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该限额见附表一);若被保险人未使用或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但已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单位、个人等任何其他途径取得住院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中住院医疗费用的约定范围,给付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住院医疗费用的余额,且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超过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乘以约定比例(该约定比例见附表二),且不超过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该限额见附表一)。
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每一个保单年度内,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住院18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90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同一次住院的费用补偿最高以每次住院给付保险金的限额(该限额见附表一)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