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保险费。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现金价值之和;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乘以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疾病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疾病合同的月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附加疾病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疾病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2)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与附加疾病合同的关联附加疾病合同效力终止,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3)保险金给付限额
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附加疾病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