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年金领取频次,即按年领取年金或者按月领取年金,并在合同中载明。
若选择按年领取年金,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的第11日,以后每年领取的年金于保单周年日给付。
若选择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按年领取金额的8.45%确定(四舍五入至0.1元人民币),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您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的第11日,以后每月领取的年金于合同生效日的每月对应日给付。
合同提供以下五种年金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并在合同中载明。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年金领取频次和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年金领取方式和年金领取频次确定后,保险公司不再受理变更。
(1)年金领取方式一
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为10年(按年领取次数为10次),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金额向约定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年金,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
(2)年金领取方式二
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为20年(按年领取次数为20次),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金额向约定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年金,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
(3)年金领取方式三
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为从开始领取年金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止,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金额向约定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年金,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
(4)年金领取方式四
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为从开始领取年金之日起至被保险人10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止,每领取3年递增首次领取金额的5%,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金额向约定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年金,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
(5)年金领取方式五
年金保证领取期间为20年(按年领取次数为20次),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继续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生存至100周岁(以较早者为准)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继续按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金额向约定的受益人给付剩余的年金,合同效力于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