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等待期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等待期自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合同生效后投保的被保险人的等待期自该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之日的零时开始起算。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等待期为90日。
(2)养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照投保时约定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
①选择一次性领取的,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当时的基本保额,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②选择按年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每年按约定金额给付养老保险金,给付期限为20年(即20次),给付期满后,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所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即未满20次)的,则保险公司按照领取不足20年(即未满20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中,约定养老保险金年领取金额以基本保额为基数,按照《费率表》中“年金转换系数表”计算。
③选择按月领取的,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每月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按约定年领养老保险金的8.45%确定(四舍五入至0.01元人民币)。若被保险人在约定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领取养老保险金未满20年(即未满240次)的,则保险公司按照领取不足20年(即未满240次)的部分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