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投保人同时投保了意外伤残保险金,且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伤残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伤残鉴定,保险公司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伤残标准》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突发急性病,并自该急性病发作之日起30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其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被保险人的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急性病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