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3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保险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限制。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导致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或住院前后门急诊治疗的,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二、一般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类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给付比例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但以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一般医疗保险金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主险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主险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①门诊肾透析;
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含住院当天7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天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条上述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三、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对由此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以下类型医疗费用保险公司首先按照上述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基本保险金额后,保险公司对剩余的医疗费用,按照给付比例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但以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重大疾病医疗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终止。
①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主险合同满期日时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且未续保的,保险公司将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主险合同满期日后180天。
②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①门诊肾透析;
②门诊恶性肿瘤治疗,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
③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前(含住院当天7天(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天30天(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重大疾病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条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四、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工作单位、医院、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在基本保险金额内对剩余部分按主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