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或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限制。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身故的,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身故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达到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①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前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②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重大疾病给付时间间隔期为180天。
(5)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无论延续多长时间,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且其重大疾病标准同时涵盖了本合同相应的轻症疾病的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6)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确诊初次罹患本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