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主险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残评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保险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即保险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