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险责任包括基本部分保险责任和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也可同时投保可选部分保险责任。
合同所述的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支付范围、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费用限额、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按当地现行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设施目录及其他相关医疗保险管理规定执行。
合同所述的赔付比例、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门急诊费用起付标准、门急诊费用限额、大额门急诊起付标准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但须符合保险公司当时的规定。
(1)基本部分保险责任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金。
(2)可选部分保险责任
①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补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在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起付标准以下补充保险金”。
②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在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于统筹基金费用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③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在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保险公司对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以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超高额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超高额医疗补充保险金”。
④门急诊补充保险金: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门急诊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门急诊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门急诊费用限额以下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补充保险金”。
⑤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补充保险金:在已建立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在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大额门急诊起付标准以上、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下补充保险金”。
⑥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补充保险金:在已建立社会医疗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的地区,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到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在当地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于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起付标准以上、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费用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中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大额门急诊互助资金补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发生列入当地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殊病”所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以上第④、⑤、(6)款可选部分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三、补偿原则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