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附加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等待期。
(2)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少至零,同时保险公司同意豁免您在附加险合同项下应缴付的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附加险合同给付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等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3)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三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两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该次理赔的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5)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若曾复效且最后复效日晚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则自附加险合同最后复效日)起满365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前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分组详见附表一《重大疾病分组表》),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也同时终止。
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附加险合同“6.3.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尚未终止),且该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的初次确诊日间隔小于365日,保险公司仅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单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这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