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加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保险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保险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