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直接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项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将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保险公司将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包括投保前被保险人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均应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即保险公司在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时,应扣除前述伤残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