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或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身故的,保险公司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主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无等待期限制。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每种轻症疾病的给付以1次为限,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5次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主险合同所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3)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主险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4)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身故的: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5)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原因全残的: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全残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6)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结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确诊初次达到主险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2倍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时年满18周岁,保险公司按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7)轻症疾病保险费豁免
在交费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险合同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以后各期保险费。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