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为等待期。
(1)身故、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a.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倍;
b.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如下方式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您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且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a.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b.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③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a.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b.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所对应的系数;
c.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自最近的合同效力恢复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因搭乘合法商业运营的指定公共交通工具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照已交保险费的3倍与上述“(一)身故、全残保险金”的二者之和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