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附加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 8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1)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的已支付保险费。
2、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 9 条约定的轻症,则保险公司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保险金。
每种轻症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附加合同的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每次给付金额如下:
当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附加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的,则我们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附加合同第 9 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
3、轻症豁免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于附加合同等待期后且在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合同第 9 条约定的轻症(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了按本条第二项的约定给付轻症保险金之外,自被保险人被确诊患轻症之日起的下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直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在前述期间内附加合同期交保险费(见释义)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期交保险费,但不豁免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保险公司不接受变更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的申请。
若保险公司已承担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给付责任和轻症豁免保险费责任,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效力终止。
若在保险公司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之后,保险公司收到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且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在轻症确诊日之前,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承担的、轻症确诊日在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轻症保险金。
若保险公司已承担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建信康乐金生两全保险》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