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分为三组,具体疾病分组信息请见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10条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项保险责任终止。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因初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被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第11条约定的轻症,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保险金。每种轻症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轻症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和轻症的,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被同时确诊符合合同上述约定的重大疾病、特定恶性肿瘤和轻症的,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而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被确诊符合合同第11条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的,则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一种轻症给付一次轻症保险金。若保险公司已承担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轻症保险金责任。若在保险公司承担轻症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之后,保险公司收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申请,且首次重大疾病的确诊日在轻症的确诊日之前,则保险公司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承担的、轻症确诊日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的轻症保险金。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等待期后且在合同交费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首次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了按条款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外,自合同首次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在前述期间内合同期交保险费(见释义),但不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作已支付,合同继续有效。保险费豁免后,保险公司不接受变更合同交费方式、交费期间的申请。若保险公司已承担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给付责任,则不再承担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责任,合同及附加合同《建信附加龙安馨康两全保险》效力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