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合同效力终止。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⑥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恶性肿瘤且发病时间在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将向您返还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2)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未满80周岁,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上述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该恶性肿瘤原发于肝脏或肺,除给付合同中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外,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合同效力终止。
(3)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一次后此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③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④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⑤TNM分期为T1N0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但因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仅针对符合合同所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进行给付,对于申请保险金时已经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和/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续保前已给付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则续保时不再承担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4)身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您在被保险人身故所属保险期间内累计已交纳的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对于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