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保险公司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可向保险公司申请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①若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6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②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2)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进行赔付,不再承担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
(3)恶性肿瘤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符合保险公司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恶性肿瘤后的首个保险费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保险计划不得变更。
(4)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①累计已支付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②本合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5)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制。
(6)全残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已满18周岁,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被确认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时未满18周岁,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申请并确认被保险人全残后,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中较大者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①累计已支付本合同保险费(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②发生全残时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其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