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7(不含)之前,则身故保险金为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②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 4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保险金为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1.7 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其中,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是指首个保单年度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6%年复利形式增加;③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4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故保险金为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1.5 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④ 若身故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身故保险金为其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 1.3 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2)身体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录所定义的身体全残,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形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① 若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之前,则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确认身体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现金价值二者中的较大者;② 若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 4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确认身体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 1.7 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③ 若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4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至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则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确认身体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 1.5 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④ 若确认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满 61 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之后,则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其确认身体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1+3.6%)(保单年度数-1)、已交保险费的 1.3 倍、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